史威登堡神学著作
10527.“我起誓应许给亚伯拉罕、以撒、雅各的,我曾说,我要将这地赐给你的种”表应许给那些从主拥有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在自己里面之人的教会。这从“起誓”和他们的“种”的含义,以及“亚伯拉罕、以撒、雅各”的代表清楚可知:当由耶和华来“起誓”时,“起誓”是指内在人里面来自神性的确认(参看2842, 3375, 9166节),因而也指神性所作的一个应许,因为神性所应许的事也被祂确认。“亚伯拉罕、以撒、雅各”在至高意义上是指神性本身、神性人身方面的主,在相对意义上是指天堂和教会(3245, 3251, 3305e, 4615, 6098, 6185, 6276, 6804, 10445节);他们的“种”是指那些从主拥有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在自己里面的人,因而在抽象意义上是指爱之良善和信之真理(3373, 10445节)。
2173.“撒拉”在此是指在真理方面的主。这从“撒拉”的代表清楚可知,“撒拉”是指与良善联合的直觉真理,在此是指理性真理,原因和刚才亚伯拉罕的一样。“撒拉”代表真理(可参看1468, 1901, 2063, 2065节)。在圣言的历史部分,良善与真理只能以一种婚姻来代表,因为这是良善与真理彼此间的真实关系。事实上,一种神性婚姻存在于属天事物和属灵事物之间,或可以说,存在于爱的事物和信的事物之间,或也可说,存在于意愿的事物和理解力的事物之间。意愿的事物是良善的形式,理解力的事物是真理的形式。这样一种婚姻就存在于主在天上的国度中,也存在于主在地上的国度,即教会中;同样存在于每个人及其每一个事物里面,事实上存在于一切最小细节里面。凡没有这种婚姻存在于里面的,都没有生命。来自这神性婚姻的这样一种婚姻(尽管在形式和种类上不同)就存在于整个自然界及其所有部分中。否则,任何事物都不会在那里持续存在。由于这种婚姻无处不在,所以出现在先知书,尤其以赛亚书中的每个主题都以双重词语来表达:一种词语涉及属天之物或良善,一种词语涉及属灵之物或真理(可参看683, 793, 801节)。类似于婚姻的某种东西无处不在(可参看718, 747, 917, 1432节)。这解释了为何“亚伯拉罕”代表主的良善,“撒拉”代表主的真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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